111年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影視製作實施要點(即日起至111年2月7日止)
一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(以下簡稱本局)為鼓勵影視業者行銷或推廣本市人、事、史、地、物,以提升地方文化藝術或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,特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申請時間以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公告為準,必要時,得另為調整。
前項申請,每年以一次為原則。
三、本要點所稱影視業者,指下列業者之一:
(一)電影片製作業者。
(二)製作連續劇類、紀錄片類、電視電影類、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、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、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者。
(三)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。
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,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、登記或立案證明;外國影視業者,須由我國合法登記之影視製作業者代理。
依本要點申請者應符合上開影視業者條件,並於申請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四、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影片應符合下列規定:
(ㄧ)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二個月內完成製作並辦理結案。
(二)內容彰顯本市城市意象及在地人文內涵,企劃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。
(三)以本市具辨識度之景點為拍攝場景,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。
(四)電影劇情長片(含電影動畫長片)總長度為七十五分鐘以上。
(五)電視連續劇節目為五集以上,且每集節目長度為四十分鐘以上。
(六)短片、電視電影、紀錄片等其他非屬本點第四、五款類型者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,達影片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。
(七)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。
(八) 以桃園文化歷史、故事等為內容之紀錄片,得優先予以補助。
本案相關申請訊息詳細內容可至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網站(http://culture.tycg. gov.tw)業務資訊-法規資訊-本局規則分類項下查詢。
網址:http://culture.tycg. gov.tw